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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253-1号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如仓、张圣翠、赵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如苍,张圣翠,赵义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53-1号

申请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钱如苍,男,1966年5月,汉族;

被执行人:张圣翠,女,1967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义龙,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皖1124执253号的裁定,冻结了中国建设银行全椒支行账号:62×××34人民币5055.98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全椒支行账号:62×××34人民币5055.9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