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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2308号

晏金平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0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晏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2308号罪犯晏金平,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8日作出(2004)赣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晏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以(2010)洪刑执字第6170号、(2013)洪刑执字第6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3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晏金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原判民事赔偿未履行。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晏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晏金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龚 燕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