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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360号

李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平,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平于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在本市江汉区三眼桥北路工人新村2栋1单元101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冰毒)0.83克贩卖给刘雪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毒品已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平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平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鸿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旭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