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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498号

蒋玉芬与李洪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498号

原告:蒋某,女,汉族,1960年9月1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邱海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祝伟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