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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442号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连所、齐兰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何连所,齐兰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442号

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人民东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恒荣,王均信用社主任。

被告:何连所,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王均乡苏谷村***号。

被告:齐兰俊,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王均乡苏谷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连所、齐兰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玉乔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桂士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