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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6387号

上海祥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河南省娄氏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4-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祥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河南省娄氏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6387号

原告:上海祥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兴盛路8号。

负责人:季茂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明(特别授权代理),男,上海祥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河南省娄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娄凤旦,总经理。

原告上海祥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娄氏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祥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祥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祥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225元免予收取,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上海祥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丽莎

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

人民陪审员  石 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