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543号
原告:沈晓梅,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友,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雨,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自治区阿荣旗。
原告沈晓梅与被告王金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沈晓梅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17.18元(已预收758.59元),减半收取计758.59元,由原告沈晓梅负担。
审判员 郭占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