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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543号

沈晓梅与王金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晓梅,王金雨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543号

原告:沈晓梅,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友,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雨,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自治区阿荣旗。

原告沈晓梅与被告王金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沈晓梅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17.18元(已预收758.59元),减半收取计758.59元,由原告沈晓梅负担。

审判员    郭占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