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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693号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福鑫供热公司诉被告高力供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福鑫供热公司,高力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693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福鑫供热公司,地址:杜蒙县。法定代表人崔忠吉,职务经理。被告高力,男,1979年05月20日出生,个体,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福鑫供热公司诉高力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人民法院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立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