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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200号

延安晋江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安晋江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晋江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法定代表人闫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莉,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红,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安晋江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延安晋江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被上诉人王莉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晋江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彩虹

审 判 员  武 烨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