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晋江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法定代表人闫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莉,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红,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安晋江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延安晋江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被上诉人王莉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晋江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彩虹
审 判 员 武 烨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