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787号原告陈新芬,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何增川,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王浩,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经前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要欣,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新芬诉被告何增川、王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新芬承担。
审判员 李红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