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179号
原告:镶黄旗安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
法定代表人:高冬晓,职务总经理。
被告:杨力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镶黄旗安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力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镶黄旗安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镶黄旗安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镶黄旗安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镶黄旗安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伊如格勒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同嘎 拉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