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被执行人马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辽1102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盘锦市不动产管理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马某办理不动产权过户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