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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603号之二

谷淑香与被执行人威海京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淑香,威海京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谷淑香,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半壁山村西街。被执行人威海京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寿卿等十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京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5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