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48号
原告:刘雄伟,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哲,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贵,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雄伟与被告蒲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刘雄伟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