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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48号

刘雄伟与蒲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刘雄伟,蒲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48号

原告:刘雄伟,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哲,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贵,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雄伟与被告蒲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刘雄伟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