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376号
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炳辉路111号千禧佳福小区商住楼6-006号。
法定代表人:夏雨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彪,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业松,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
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被告陈业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林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