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学,男,生于1970年7月17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好臣,男,生于1975年11月4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德明,男,生于1957年9月23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臣,男,生于1975年11月4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勇,男,生于1976年6月15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相颉,男,生于2009年4月7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理人:卢桂萍(系李相颉母亲),女,生于1977年5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桂萍,女,生于1977年5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上诉人马金学、张好臣、吕德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勇、卢桂萍、李相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民初2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金学、张好臣、吕德明经慎重考虑,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金学、张好臣、吕德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金学、张好臣、吕德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马金学、张好臣、吕德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琳
代理
审判员 魏晓忠
代理
审判员 李作凤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