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1154号
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62号,联系地址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五里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964498730(1-1)。
法定代表人:叶红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玲,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2980515T(4-4)。法定代表人;苗家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24元,减半收取计3162元,由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毅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