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9号
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5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静,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刚二○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红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