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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9号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田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田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9号

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5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静,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刚二○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红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