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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420号

陈建好与李坚、邵阳县迅达运输车服务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建好,李坚,邵阳县迅达运输车服务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刘少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420号

原告:陈建好,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坚,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钦,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迅达运输车服务队,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九公桥镇桥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徐友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88号(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

负责人:黄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阳,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少新,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好与被告李坚、邵阳县迅达运输车服务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刘少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好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6元,由原告陈建好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强

人民陪审员  黄思伦

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岑 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