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420号
原告:陈建好,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坚,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钦,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迅达运输车服务队,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九公桥镇桥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徐友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88号(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
负责人:黄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阳,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少新,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好与被告李坚、邵阳县迅达运输车服务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刘少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好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6元,由原告陈建好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强
人民陪审员 黄思伦
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岑 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