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200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继红,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郑二红,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郭振芳,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二红、郭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原本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