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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122号

申请人曹如锋与被执行人张俊华、郑桂英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如锋,张俊华,郑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曹如锋,男,1971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区三八路***号内*号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张俊华,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湘江路*号。

被执行人:郑桂英,女,1966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湘江路*号。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德城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鲁1402执405号案件协调至武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恢122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会雨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