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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申1号

王俊、周士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俊,周士平,高万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士平,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高万丈,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再审申请人王俊、周士平因与被申请人高万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俊、周士平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金额为3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成立。2、原审判决申请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显然错误,该借条上面没有约定利息。3、原审判决两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是错误的。综上,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无效判决,请求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俊、周士平出具借条是借款30万元,高万丈提供转账凭证及证人孙某证言证明交付了该30万元借款。王俊后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时也没有对借款是否全部交付提出质疑。因此,原判认定王俊、周士平借款30万元事实成立。借贷双方约定包括书面及口头约定,证人孙某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王俊的还款承诺书也承诺偿还本息。故原审判决王俊、周士平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正确。借条是借贷双方借款协议的表现形式,借条上借款人是王俊、周士平,王俊、周士平就是该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方,原审判决两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正确。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王俊、周士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俊、周士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宏

审判员 张 均

审判员 高 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莹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