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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执34号之二

周宗林申请执行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宗林,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宗林,男,生于1965年1月29日,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龙靖。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川1827执34号之一冻结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501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交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宁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5013.00元的限额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苟伟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