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8民初72号
原告:李宝,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郭保安,男,65岁,汉族,农民,住怀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富军,怀安县柴沟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李宝与被告郭保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原告自己种植的大台八地块上3.3亩玉米地中被被告收割的2亩玉米(价值约3000元);2、诉讼费由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1999年11月与村委会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此后原告一家一直在经营该承包地。2016年9月,被告突然去原告在大台八地块上种植的3.3亩玉米地上强行收割走了其中的2亩地的玉米。被告未书面答辩。陈述答辩称:对原告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有异议,也经怀安县柴沟堡镇司法所调解过,请求中止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宝以户主的身份与怀安县柴沟堡镇郭家房村委会于1999年11月1日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5.1亩,其中含诉争的大台八土地3.3亩,之后一直耕种收益,2016年原告在诉争的大台八土地上种植了玉米,2016年秋收时,被告认为诉争的大台八土地是其父亲的,抢收了该地块的一半1.65亩玉米,自认收回的玉米价值40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收割的玉米价值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收回该诉争土地的玉米价值为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收割原告承包经营二轮土地的玉米,属侵权行为,应当归还。被告认为诉争土地有其父亲的承包经营权,未提供证据证实,待其收集证据后可依法另行解决。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被收割的玉米款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郭保安归还原告玉米款4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保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