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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608号

刘晓飞与张晓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晓飞,张晓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608号原告刘晓飞,男,199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中原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利,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范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委托代理人赵志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飞诉被告张晓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飞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献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万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