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201号

全某群诉陈某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全某群,陈某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01号原告全某群,女。被告陈某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群诉被告陈某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

原告全某群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