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01号原告全某群,女。被告陈某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群诉被告陈某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
原告全某群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