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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826号

肖平全与陈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平全,陈泽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826号

原告:肖平全,男,1963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泽建,男,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肖平全与被告陈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肖平全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平全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泽建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平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平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文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