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826号
原告:肖平全,男,1963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泽建,男,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肖平全与被告陈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肖平全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平全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泽建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平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平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文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