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699号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彭军,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年,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该公司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00号。
被告:张庆利,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888号山水华庭小区11-13门面。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给原告退费50元。
审判员 齐 泽 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井 国 栋速录员 王庆昱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