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246号
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A1栋18层07号。
法定代表人:董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小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金学,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