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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290号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薛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敏,薛合珍,许秀令,陈兵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290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继红,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张敏,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薛合珍,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许秀令,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陈兵良,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薛合珍、许秀令、陈兵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原本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