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517号
原告:龙文才,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开,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李朝刚,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开(系李朝刚妻子),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李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0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开(系李波母亲),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龙文才与被告刘学开、李朝刚、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龙文才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三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龙文才承担。
审判员 陈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