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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517号

龙文才与刘学开、李朝刚、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龙文才,刘学开,李朝刚,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517号

原告:龙文才,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开,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李朝刚,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开(系李朝刚妻子),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李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0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开(系李波母亲),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龙文才与被告刘学开、李朝刚、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龙文才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三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龙文才承担。

审判员  陈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