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707号

刘嘉祺与邱学花、徐修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嘉祺,邱学花,徐修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刘嘉祺,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邱学花,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修龙,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刘嘉祺与被执行人邱学花、徐修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94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淑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