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85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支行。住所地:焦作市烈士街23号。
负责人:黄保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全平,该单位职工。
被告:陈桢桢,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支行与被告陈桢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支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支行承担。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