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麦克艾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上诉人上海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麦克艾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采购合同》第12条均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解决,裁决地区上海市嘉定区”。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
审 判 员 黄文蔚
代理
审判员 吴海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