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208号
原告:汪海洋,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道行(特别授权),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童,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北,科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67108993E。
负责人:赵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金(特别授权),男,系单位员工,住。
原告汪海洋与被告李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汪海洋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海洋撤回对被告李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海洋负担。
审判员 高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