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354号
原告:李文艳,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确认住址同住址。
被告:李冬冬,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确认住址同住址。
原告李文艳与被告李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文艳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艳负担。
审判员 杨莹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迎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