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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354号

李文艳与李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文艳,李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354号

原告:李文艳,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确认住址同住址。

被告:李冬冬,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确认住址同住址。

原告李文艳与被告李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文艳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艳负担。

审判员  杨莹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迎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