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1507号

李志伟与沈阳市大东副食品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市大东副食品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07号

原告:李志伟。

被告:沈阳市大东副食品商场,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顺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副食品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李志伟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

审判员  路东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