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07号
原告:李志伟。
被告:沈阳市大东副食品商场,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顺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副食品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李志伟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
审判员 路东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