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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执保16号

申请人李广士与被申请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广士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保16号

申请人:李广士,男,汉族,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王成,男,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申请人李广士与被申请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广士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成在黑龙江逊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6212280007100466441的存款、710160121000579232的粮补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广士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成在黑龙江逊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6212280007100466441的存款、710160121000579232的粮补。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止。案件申请费535元由被申请人王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景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