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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异191号

关于江群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群,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191号异议人(案外人):江群,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四合庄街。

法定代表人:陈友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64号2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虎泉街319号吴家湾御院武国用(2007)第727号土地使用权。案外人江群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江群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鹰战

审判员  李淑红

审判员  徐 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