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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35号

王某某与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35号

原告:王某某,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姜明聪,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唐晓光,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免收。

审判员  逄德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