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蒙金波,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申请执行人:玉维昆,男,1958年6月7日,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申请执行人:黄明仪,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三原告的共同代理人黄粤景,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济忠,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蒙金波、玉维昆、黄明仪与黄济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济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即查银行存款、查房产登记、查工商登记、查车辆登记,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将本案纳入无财产管理专项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付敏
审判员 杜志华
审判员 黄新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薪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