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902号
原告:宫某甲,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臣,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某乙,女,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臣,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某丙,女,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臣,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某丁,女,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臣,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某戊,男,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某甲、原告宫某乙、原告宫某丙、原告宫某丁与被告宫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甲、原告宫某乙、原告宫某丙、原告宫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2731元,由原告宫某甲、原告宫某乙、原告宫某丙、原告宫某丁负担。
审 判 长 翟汉涛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