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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902号

原告宫某甲、宫某乙、宫某丙、宫某丁诉被告宫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宫某甲,宫某乙,宫某丙,宫某丁,宫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902号

原告:宫某甲,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臣,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某乙,女,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臣,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某丙,女,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臣,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某丁,女,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臣,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某戊,男,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某甲、原告宫某乙、原告宫某丙、原告宫某丁与被告宫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甲、原告宫某乙、原告宫某丙、原告宫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2731元,由原告宫某甲、原告宫某乙、原告宫某丙、原告宫某丁负担。

审 判 长  翟汉涛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