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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965号

陈佳梅、钱某与江苏省如皋市公路管理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佳梅,钱某,江苏省如皋市公路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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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65号申请人陈佳梅,女,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受害者钱秀元的妻子。申请人钱某。被执行人江苏省如皋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外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站长。申请执行人陈佳梅、钱某与被执行人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管理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89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公路管理站偿付陈佳梅、钱某因钱秀元受伤死亡的各项损失八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陈佳梅、钱某负担2115元,公路管理站负担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由石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120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

审判员  池 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