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858号
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荣,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沈阳禹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禹玉勇。
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与被告沈阳禹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永正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丰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