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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858号

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禹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禹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858号

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荣,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沈阳禹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禹玉勇。

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与被告沈阳禹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永正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丰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