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727执11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辉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曹见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执11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予以将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8155650元停止支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