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94号
原告:戴振华,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赵刚,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
原告戴振华诉被告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15日由
审判员曹媛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振华,被告赵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振华诉称:2016年7月25日,赵刚在戴振华处借款4075.00元,用于办理保险,赵刚为戴振华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现戴振华起诉要求赵刚偿还其借款4075.00元。赵刚辩称:戴振华为赵刚垫付4075.00元,只同意偿还这些。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赵刚在戴振华处借款4075.00元,在王玉凤处借款4075.00元,用于办理保险,赵刚为戴振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戴振华81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手写欠条在戴振华处保管,复写纸欠条在王玉凤处保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欠条一份,证人王玉凤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赵刚在戴振华处借款4075.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公民之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戴振华要求赵刚偿还借款本金4075.0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戴振华借款本金40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赵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媛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