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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宋军与被执行人逊克县国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军,逊克县国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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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宋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逊克县国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宋军与被执行人逊克县国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