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362号
原告:李传亮,男,1938年4月1日出生,现住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吴百冰,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兴雷,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提,男,1935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新泰市。
被告:李士新,男,1969年2月6日出生,现住新泰市。
原告李传亮与被告李传提、李士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李传亮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传亮负担。
审 判 长 田烈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陈明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翠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