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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362号

李传亮与李传提、李士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传亮,李传提,李士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362号

原告:李传亮,男,1938年4月1日出生,现住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吴百冰,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兴雷,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提,男,1935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新泰市。

被告:李士新,男,1969年2月6日出生,现住新泰市。

原告李传亮与被告李传提、李士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李传亮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传亮负担。

审 判 长  田烈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陈明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翠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