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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692号

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永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692号

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52071480P,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樊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明,1972年6月1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吴永兰,1980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永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贵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