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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恢182号

申请人谭显明与被申请人孙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显明,孙明东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谭显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孙明东,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谭显明与孙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131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 俊 关注公众号“”